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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大生物质发电厂在粤运营
信息时报讯 近日,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项目(2×50MW)2号机组顺利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标志着世界单机容量及总装机容量最大的生物质电厂全面正式投入商业运营。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环保可再生能源,同时也是国家和省重点发展节能减排的阳光产业,具有环保、节约资源、惠民、可再生持续利用等优点。该项目的全面投运,意味着粤电集团在新能源发电领域实现了更大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明确生物能源技术主攻方向
(发表日期:2011-12-21 12:59) 来源:中国能源报

近日,科技部发布《“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生物能源技术主攻方向。

“目前,我国每年要耗巨资去购买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因此有必要将非粮生物乙醇、生物柴油和生物燃气等高级生物能源形式作为未来重点发展的技术方向。”前述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正缘于此,科技部才将上述技术领域列为我国“十二五”期间重点研发技术。

提出“以工业和城市生活废弃物为原料,建立生物能源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技术示范”。


环保行业:环保大会召开 估值将出现分化 光大证券  2011-12-27  

◆一周观点:
   全国环保大会召开,同时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环保十二五规划是未来五年环保行业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出台将加快环保行业发展的步伐,启动行业投资,使行业发展更加有序。
   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行业短期是利好,重点关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土壤修复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
   特别是脱硝和环境监测(PM2.5和臭氧)将先期启动。从中长期来看,重点关注垃圾处理、膜技术、生物质发电、区域水电等高成长行业。
   行业的估值目前相比其它行业,处在高位,但离最高位尚有15%-20%的距离,我们认为,随着行业高增长的逐步显现,环保行业高估值将成为常态,特别是脱硝和监测领域先启动,估值有提升空间。同时,估值将出现结构性分化,脱硫、污水运营等估值将回落。
   ◆政策动态:
   三部委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李克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政府须确保的公共服务 
   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发布..环保部公布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  
   环保部与各省及部分央企签署减排目标责任书
   ◆行业信息:
   国内首座废物生化处理装置建成
   我国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2012年我国将对重金属污染进行集中整治
   新环保标准浮出水面:火电企业将受损
   2020年林业生物质能源将贡献2%可再生能源
   “十二五”生物能源技术主攻方向确定

三部委制订实施方案 推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发布时间:2011-12-22 15:20:23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各地秸秆利用规划的实施,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制订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15年力争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到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达到6亿亩,建设秸秆饲用处理设施6000万立方米,年增加饲料化处理能力3000万吨。



秸秆综合利用演绎“变废为宝”,未来5年内利用率将超八成。

  记者19日获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日前发布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

  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扶持政策有望落地。《实施方案》提出,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完善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机制。

  据统计,2010年全国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约为7亿吨,利用率达70.6%。秸秆品种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为主

 

焚烧秸秆引燃林地 获刑
2011年12月17日00:14

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不慎引燃林地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2月24日14时许,岳池县顾县镇羊山观村村民杨某在自家责任地旁焚烧秸秆积肥时,不慎引燃旁边的树林。火灾发生后,杨某和闻讯赶来的群众一起将大火扑灭。经林业部门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系该县2003年规划并实施的公益林地,林地类型为疏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4.37公顷,烧死各类树木348株。之后,杨某书面承诺对烧死的树木进行补栽。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因疏忽大意,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胥洪刚)

   作者:胥洪刚来源广安日报)

  

河南14市民用天然气价格上涨
2011年12月10日02:10  大河网-大河报

今日起,我省14市的民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全省实施两档阶梯气价

  郑州:每月用气50m3以内涨到2.25元/立方米,超出50m3部分2.93元

  □记者 刘江浩

  阅读提示

  去年11月16日,我省在郑州召开了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会后,原涨价方案因故暂缓执行。

  昨日,省发改委称,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启动我省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天然气阶梯价格:从今天起,决定调整我省14市(不包括商丘、三门峡、南阳、洛阳)民用天然气价格,每户每月用气不超出50立方米的,价格平均上调每立方米3毛5;每户每月超出50立方米以上的,在基准价格(前面上调后的价格)的基础上,价格再上调三成。

  这次价格调整对城市低保家庭有保障措施,低保家庭每户每月使用3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进行调整,仍按照原价格执行。

  【听证回顾】

  去年听证后暂缓涨价

  这一次只是重启涨价

  去年11月16日,河南省城市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调整听证会在郑州举行,40名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进行了讨论,18名旁听人、省发改委5名听证人和部分列席人员参加听证会。

  当时听证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有:论证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建立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阶梯气价;讨论民用气调价的原则。

  在听证会上,听证人员主要表达了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调价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尽可能降低天然气调价对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家庭的影响。

  观点二:设置阶梯气价应充分考虑特殊情况。

  观点三: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必要的,上游涨价部分,不能全部让老百姓承担。

  当时,省发改委在综合各方讨论意见后,决定年内调整全省各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涨3毛钱左右。

  但数天后,国家发改委由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宣布对包括河南在内的多个省份暂缓实施天然气调价。

  去年暂缓实行的天然气涨价,今年尘埃落定。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我省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结合去年11月的听证会进行了调整。

  【重启涨价】

  每月用气不超出50立方米

  平均每立方米涨了3毛5

  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去年6月1日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至今已18个月,我省城市民用气价一直未做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的上调,直接导致城市燃气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增加。

  他说,此次我省14个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民用气价格平均上调每立方米3毛5(每户每月用气不超出50立方米的)。按我省居民每户月均用气量20立方米计算,每月每户将平均增加支出7元。

  他说,由于各地管道铺设情况不一样,每个城市的上涨价格可能不一样,3毛5只是一个上涨的平均价格。

  【阶梯价格】

  每户每月用气超出50立方米

  在涨价基础上再多掏三成钱

  在新的气价调整方案中,阶梯价格成为现实。阶梯气价是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气需求和公平负担,用气少的居民少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根据新方案,我省天然气阶梯气价划分为两个档级:

  第一档气量为每户每月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内,执行基准价格(即每立方米平均上调3毛5后的价格);

  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月超出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1∶1.3的差率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此次基准价格涨到2.25元/立方米,市民每个月购买使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内天然气就执行这个价格;如果超出50立方米以上的就要按基准价格1.3倍计算,价格就应该是2.93元/立方米。

  据悉,郑州市从今日起执行的新价格为: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内2.25元/立方米;超出50立方米以上部分,2.93元/立方米。

  【呵护低保】

  城市低保用气少仍按原价

  餐饮和出租车用气不调整

  去年听证会上,有人提出,涨价应确保低收入群体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省发改委结合这个建议,决定这次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天然气使用量30立方米以内(包括)的不调整天然气价格,仍按原来的价格执行。

  在此次涨价前,郑州市民用天然气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另外,不调整的还有餐饮企业用气和出租车用气。该负责人解释说,民用天然气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区和高校,而餐饮企业用气和出租车用气属于工商业用气,工商业用气价格去年已经调整过,此次不再调整。

  【公司说法】

  燃气公司称“赔钱卖气很久了”

  今后调价将执行上游联动机制

  俗话说,小数怕长计。天然气价格上调,无疑会增加很多家庭的生活成本,对一些中低收入家庭产生影响。

  但昨天天然气公司接受采访称,已赔钱卖气很久了。

  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琰告诉记者,自去年6月1日起,天然气上游生产企业中石油、中石化第六次上调价格之后,公司就出现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大幅倒挂的现象,即公司采购的成本价格高于销售给居民的价格。通俗地说,就是赔着卖,亏本经营。

  她说,本来去年应该跟进上游上调的价格,已经滞后了18个月,其他省市去年年底都已经上调过了,我省去年只上调了工商业用气。今天起,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将执行新的天然气价格,并将在各个营业点张贴出气价上涨的解释性通告。

  此外,省发改委此次还宣布建立我省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与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今后我省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出厂价格同向调整。目前北京、上海、成都、武汉、济南等省市已建立了联动机制。

 

生物质发电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超10亿吨

作者:中国能源报 来源:中国能源报 2011-10-23

能够24小时不间断稳定提供能源,能大量解决当地农民就业,能变废为宝节能减排的新能源,只有生物能源。

9月27日,在2011中国(成都)新能源国际峰会暨2011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颁奖典礼上,作为领奖代表企业武汉凯迪表示,中国是个化石能源资源贫乏且需求刚性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也是古老的农业大国,生物质资源十分丰富。充分开发利用这些长期废弃或闲置的资源,不仅可以为我国8亿农民创造出数千万的低碳绿色就业岗位,使农民每年增收超过3000亿元,而且每年可实现减排CO2超过10亿吨。

生物能源产业是“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城乡结合型和工农一体型”的新兴产业,是独特而巨量的绿色财源。发展生物能源,可塑造中国绿色低碳发展的大国形象、兑现中国节能减排的国际承诺、降低中国能源对外依存度、巧妙重构世界能源新格局和解困“三农”,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早在7月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全国农村能源工作会议上就表示,到2015年中国的生物质发电装机将达到1300万千瓦。这一目标数字,甚至高于风头正劲的光伏装机容量。

生物质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截至2010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约550万千瓦。理论上,我国一年要产生50亿吨生物质能,超过我国煤炭总产量的30%,但在应用方面则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生物质发电的成本在0.6—1.0元/度之间。为推动生物质能源稳步发展,国家先后颁发《关于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生物质发电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含税),明显改善了生物质发电的盈利条件,价格的确定给予投资方以明晰的投资回报预期。随后还规范了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不仅有效缓解了生物质发电的成本压力,还解决了燃料争夺的问题,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发展扫清了主要障碍。
李福田建议,我国如能借鉴巴西将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成为第一大支柱产业的长期政策经验,将会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国生物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好的政策法规规范引导,有充余的资金投入支持,有科学的规划配套管理,我国的生物质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丝毫不会逊色任何国家。


 

 

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
2011年12月27日11:50 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大幅增加适用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种类。

  据了解,此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采取税收让利的方式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鉴于优惠政策调整变动较大,税收专家建议纳税人要认真研读新旧政策,把握政策风险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

  优惠对象扩围:减免税产品增加1倍有余

  据了解,早在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对以工业废渣、废气、废旧轮胎、煤矸石等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最低50%的增值税减免优惠。

  2009年和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件”)和《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作出了规定。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技术研发部副主任徐贺介绍,由于156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148号文件和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期限已过,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新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减免税对象从10余种扩充到近30种,增加了1倍多。

  首先,在免征增值税的类别中,115号文件增加了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一类产品。与此同时,在原来只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新规定把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劳务也纳入了免征范围。

  其次,享受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的优惠名单大幅增加。在原来利用工业废气生产高浓度二氧化碳、利用垃圾发电等5个类别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工业余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污泥制燃料等7个类别,达到12类。

  再其次,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名单大幅增加。115号文件在原先基础上新增了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废橡胶制品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以废旧电池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铅等8类产品,调整后享受半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自产货物销售名单由6类增加到14类。

  此外,115号文件还新增一档增值税优惠比例。老政策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设定为两档,即全额退税和50%退税。11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的纳税人,增值税按80%比例即征即退。

  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115号文件将多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适应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新发展,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利好,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的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当更多的产品和劳务被纳入优惠范围以后,一方面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望获得减免税优惠,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拓展的业务领域更加宽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他说。

  徐贺认为,115号文件的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最大的利好莫过于通过这种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获得了一笔财政补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现金流活力和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推动力。“在115号文件出台的第二天,部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上扬就是明证。”徐贺说。

  还值得一提的是,老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都设定了优惠的起止时限,而115号文件则只规定了两个起始时间,即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劳务,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分别为2011年1月1日和2011年8月1日,并没有限定政策的终止时间。徐贺认为,不能小看这一变化,其意义重大。因为优惠时限取消后,企业的政策预期会相对确定,有利于企业对经营发展作出长期的规划。

  优惠门槛提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115号文件在扩大优惠产品范围之时,也同步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才有资格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这类砂石骨料必须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优惠,但这类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次小薪材、含油污水等生物质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优惠,但这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炭黑、再生纸浆等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但这类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族金属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但其中属于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15号文件还专门列出一条,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规定,所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没有受到过与环保违法违规有关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三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必须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杨志勇认为,115号文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技术和环保门槛,表明国家从政策层面上更倾向于对掌握综合利用技术的正规大型企业进行支持。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减免税产品的质量,避免资源综合利用中的环境二次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也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新技术和新型环保工艺研发上加大投资力度。

  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有个怪现象:企业越大越难活。原因就是由于业内大量无证不规范的小作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与正规企业进行竞争。以再生塑料行业为例,目前小作坊企业的产值占整个行业产值的60%以上。这位负责人表示,115号文件设置了较高的政策门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中大企业所占的产值比重将会有较大比例的增加,产值在行业的分布将趋于合理。

  用好税收优惠:须防范四大税收风险点

  徐贺介绍,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从实践中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最容易出现税收风险有4个,纳税人须注意认真防范。

  第一,初次认定时未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因此,为防范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被缩短的风险,徐贺建议纳税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对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起,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进行核算;对拟申请的免税产品和劳务,从一开始申请起就不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减免税项目未单独核算。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时,纳税人必须注意会计上的单独核算,即享受增值税优惠部分的产品应该单独核算销售额以及进项税金。115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115号文件给出了专门的计算公式进行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在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后,应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处理,以避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对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所忽视。

  第三,企业进项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

  第四,未把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结合起来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了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政策规定看,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有区别也有交叉。对同一产品和项目,有的可能只适用增值税优惠,有的可能只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的则可能都适用。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结果导致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因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仔细查看政策规定,把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结合起来进行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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